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一)受处分者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二)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结束,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按时毕业,否则按原处分缓期毕业。
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两周自己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处分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经调查证明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明问题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四)群体违纪中的主要组织者、发动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受处分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七)违纪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
(八)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因违纪受处分时,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期间,取消一切奖学金和评优资格。
(二)在思想品德操行考评时扣分或操行评语不及格。
(三)团员违纪者,给予相应团纪处分。
(四)学生会干部、班委组成人员违纪者,撤消其职务。
第九条 本条例所列举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确有问题释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含缓期执行)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制造和传播反动言论,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者,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和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策划和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罢课、罢餐者,给予警告处分;组织和煽动罢课、罢餐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非法结社、出版、散发或传播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参加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凡扰乱教学和公共秩序,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挑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八)参与传销组织或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九)参与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一经发现,给与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不服从管理、顶撞管理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报复教师或学生干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盗行为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且能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作案三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帮助窝藏赃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诈骗公私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数额巨大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采用恐吓、暴力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者,不论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抢劫他人财物或与校外不法分子勾结敲诈同学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遗弃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以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外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动作挑逗,用各种方法触及他人或侮辱他人而挑起事端者):
1.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肇事者虽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者:
1.出谋划策,挑动别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结交、勾引校外人员进行打架斗殴、报复他人或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适应于非肇事者):
1.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伪证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持械打人,侮辱、殴打教职工、老人、儿童、残疾人,或因工作原因报复、侮辱、殴打学生干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八)凡打人致伤者,要承担受伤者的医药费和营养费。
第十五条 对传阅、传播、偷看、制作淫秽录相或淫书、淫画及其它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在网吧、录像厅、电影院等场所,观看黄色网页、黄色录像等,被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收容、审查、罚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拘留、劳教、判刑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携带、购买、贩卖、吸食毒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等条件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多次组织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上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做诚实的互联网用户,遵守法律法规,有下列情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活动的,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网络用户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用户守则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用网络软件偷窃钱财或有价值数据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七)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设备或网络系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八)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给他人或集体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上网造谣、传谣、恶意诽谤诋毁学校或他人形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提倡男女同学间的友谊,学生上学期间,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文明礼貌;大学生应自强、自尊、自爱,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性骚扰行为或在公共场所做出有失风化的行为等影响较坏者,视其情节给予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举止猥亵、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到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陪酒、陪舞等活动,到校外从事一些不得体的商业活动或有损学校的形象等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卖淫、嫖娼及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四)非法同居、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组织的竞赛或比赛等活动中冒名顶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伪造证明、证书、公章、涂改证件、冒用他人学生证、借书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通过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助学金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早操、校、班会等无故缺席,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未获准者,均作为旷课。上课、实习一天按8学时计;校班会按一学时计;晚自习两节按1学时计;早操、课间操2次按1学时计;迟到、早退2次以1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或累计达80学时(含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达64学时(含6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连续一周以上(含一周)累计达40学时(含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周以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考试、考查中作弊,对违反测试、考试、考查规定的,严格按照《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剽窃或抄袭他人的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犯国家和学校有关缴费或其他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恶意欠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履行其它方面有关规定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男女生不得在宿舍内互访;不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异性,不留宿校外人员。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在公寓内踢、打球,大声喧闹,以及进行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违反作息时间规定,男女生互串宿舍、私自调换房间、私自更换锁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容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不论何种原因,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按规定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生宿舍内抽烟、聚众喝酒等,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宿舍内抽烟、点蜡烛等出现明火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在宿舍内乱拉灯、线和未经允许使用电热器等用电器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七)在宿舍内存放自炊器具、违章电器、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八)乱泼脏水、从窗口向楼外乱扔杂物或随地乱扔垃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砸伤人者,视其伤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随地大小便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九)私自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谩骂工作人员或对工作人员有其他无礼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它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而本规定未列举的行为,若情节轻微,由宿舍管理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参照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遵守就餐管理规定,维护就餐秩序,做到文明就餐。违反学生就餐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就餐不遵守文明就餐的规定,乱插队,起哄,拥挤,恶意敲打餐具、不听从值勤人员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一脚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不服从食堂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辱骂,殴打食堂工作人员,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浪费粮食、水电、随地乱泼脏水、乱倒剩饭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校园文明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掷砸物品等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私用电炉、电热器等,私接、破坏学院的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电话线或破坏其它公共设施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因学习成绩、个人鉴定、毕业分配等原因,对学生干部、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故意毁坏学校公用标志、文告,擅自移动消防器材或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在桌椅、墙壁等公物上或在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贴、乱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校园内违章骑行自行车、电动车,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交通事故或致使他人受伤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九)参与违规经商者,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遵守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的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穿裤头、背心、拖鞋、超短裙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得在上课的教室附近大声说话和喧哗,不听劝阻者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不准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内抽烟、吃东西、打闹、大声喧哗、吹口哨等,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得在门窗、墙壁和桌椅上涂写、刻画,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内容反动或淫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上课时关掉手机等通讯工具,上课时不准听、不准玩手机、随身听、游戏机等,否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剪裁、撕毁或盗窃图书馆内藏书、报刊、杂志者,除按规定赔偿和罚款外,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违纪管理和权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必须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由违纪学生所在的院、系(部)、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处分学生,由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报校务委员会批准。
(二)处分由院、系(部)办理处分手续,由学生处统一起草文件报学校审批。
(三)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处长签批,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学生的校长签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批,全校公布。
(四)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校行文,各院、系(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之其权利,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院、系(部)存档并全院公布,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部)记录在案,同样有效。
(六)由学生处发现的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可直接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同时通知到教务处和各院、系(部)。
(七)院、系(部)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时,报学校仲裁。
(八)凡由两个以上(含两个)院、系(部)或单位参与的事件,由有关院、系(部)或单位协商处理,若意见不一致,可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九)对尚未取得学籍的学生,须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由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审核,报主管领导提交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十)对于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如发现有关院、系(部)袒护学生隐匿不报,主管部门有权敦促有关院、系(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院、系(部)如不采纳意见,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并对有关领导及责任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要归入本人档案,相关佐证材料由各院、系(部)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须报请省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系(部)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伤害他人或损坏公私财产需处以赔偿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以下程序汇报、审批:
(一)被处以赔偿500元以下的,由学生处审批。
(二)被处以赔偿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长审批。
(三)被处以赔偿1000元以上的,由校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违规处分或因违纪取消入学资格的审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七条 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院、系(部)可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意见。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意见。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复审处理结论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审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宣布之日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抵制处分者,由学校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各院、系(部)内有受处分的学生,一律与该院、系(部)的评选先进等工作挂钩,学生违法违纪,应该受到处分,但隐匿不报,一经发现加重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校在特殊事件发生时、特殊时期公布、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时,可参照本规定相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生违纪处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
2017年8月修订
潍坊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潍坊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纪委书记担任,委员分别由纪委、工会、团委、就业处、保卫处、总务处、法律咨询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和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3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受理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同意,但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十八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则对该案应当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二十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以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四)举证,质证;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7年8月修订
潍坊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素质作一个公正、全面、立体和系统的评价,目的是适应学院改革发展要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艺术特长、身心健康水平、科技创新能力、组织活动能力、专业基础知识等方面进行测量、评价的一种方法,即德、智、体等方面分解成若干指标,并对各项指标考核。
二、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期初一个月内完成。其结果作为评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推荐“专升本”考试、研究生考试、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依据。
三、测评的步骤及方法:
1.班测评。各班成立辅导员任组长,由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测评小组,按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根据测评细则为每一位同学评分;
2.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审核班级测评情况,根据测评细则确定每个学生的最后得分。
3.各院(系)将学生综合测评分数表,报学生处备案。
四、具体实施细则:
综合素质测评分=德育分*30%+智育分*60%+体育分*10%
(一)德育测评: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在各种重大思想政治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对大学生思想品德的基本要求,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德育测评按0分记。
德育测评分=基本50分+德育加分-德育扣分
1.德育加分:在德育方面有积极表现的按下表给予加分:
序号 |
德育方面相关加分项目 |
1 |
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加1分 |
2 |
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省、潍坊市、寿光市、学院表彰,分别加10、6、4、2分/次 |
3 |
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时能挺身而出,(包括抓到爬墙、爬楼的人)受到省、潍坊市、寿光市、学院表彰,分别加10、6、4、2分/次 |
4 |
关心他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有事迹,公认),加3分 |
5 |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全国、省部、市、学院表彰,分别奖励6、3、2、1分/次 |
6 |
经考核或评议胜任学生干部的,担任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加10分;担任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院(系)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加8分;担任院(系)学生分会部长、副部长、各教学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加6分;院学生会干事加4分;院系学生分会干事、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寝室长加3分;学院批准成立的各社团、协会负责人,加2分(此项加分只记最高分,不累加,每学期学生处对院学生会成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优秀的按标准分数的1.1倍加分,考核成绩良好的按标准分数加分,考核成绩一般的按标准分数的0.8倍加分) |
7 |
参加义务劳动或其他公益活动积极认真,视劳动任务,加1—3分/节课,(校卫队成员值夜班每晚上加2分) |
8 |
获院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分别奖励5、3分 |
9 |
在各类竞赛(智育、体育除外)中获院级以上奖励、院级第一名、院(系)级第一名或院级二三名、院(系)级二三名分别奖励5、3、2、1分/次(同一项目若多次参赛,其获奖奖励分为所获最高奖励分加上其他各次参与奖励分) |
10 |
院、院(系)级“通报表扬”分别加1分、0.5分/次(不重复加分) |
11 |
院级先进集体成员,加2分 |
12 |
院(系)级先进集体成员,加1分 |
13 |
参加学院组织的文艺演出等公益性活动加1-5分/次,参加社团活动且表现突出加1分/次,(国旗班同学参加活动等同于参加社团活动) |
14 |
在历次宿舍卫生检查中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宿舍标兵、优秀宿舍的成员分别奖励4、2分/次 |
15 |
参加全国、省(部)、市、院、院(系)各种比赛或竞赛未获奖的要奖励分,分别为4、3、2、1、0.5分 |
16 |
表中未列举的内容,比照相关项目加分 |
2.德育扣分:在德育方面有不良表现者按下表扣分:
序号 |
有关扣分方面的规定 |
1 |
无集体观念,做出有损学院荣誉的事,造成不良影响,尚未达到应受处理或处分的,每次扣2分 |
2 |
纪律松散,旷课1节扣2分,迟到、早退(含集体性活动),旷操、上课玩手机、睡觉,每次扣1分 |
3 |
违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不遵守学院关于校园文明的若干规定,未达到处理或处分者扣2分/次 |
4 |
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分别扣3、7、10、15、20分 |
5 |
劳动态度消极,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2分 |
6 |
宿舍检查不合格(或差),扣2分/人次 |
7 |
未按时完成寒暑假护校任务、社会实践报告及其它学院布置的材料,每次扣2分 |
8 |
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缺乏主动性,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扣5、3、2分 |
9 |
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不服从卫生值日安排,每次扣3分 |
10 |
经常不遵守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扣5、3、2分 |
11 |
表中未列举的内容,比照相关项目加分 |
(二)智育测评:智育测评分为专业基础知识成绩和科技文化活动得分两项,即:
智育测评分=专业基础知识成绩+科技文化活动分
1.专业基础知识成绩,即本学期所有考试科目的总成绩,学习成绩按百分制所得分数计算,重修课成绩不予计算,缓考的课程按考试的成绩计入当学期的测评。
2.科技文化活动加分。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文化活动,其研究成果获奖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稿件等,可按下表加分:
序号 |
参与科技文化活动情况 |
1 |
参与全国、省(部)、市、院级科技文化活动和竞赛获一、二、三等奖(市级及以上优秀奖、鼓励奖视为三等奖),分别奖励12、8、5、3分 |
2 |
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一、二、三级通过者分别奖励1、2、3分 |
3 |
在全国、省(部)、市级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分别奖励12、8、5分;在全国、省(部)、市、院级刊物上发表稿件每篇分别奖励5、3、2、0.5分 |
4 |
参加全国、省(部)、市、院、院(系)各种比赛未获奖者分别奖励4、3、2、1、0.5分 |
备注 |
1、全国第二与省(部)第一同,依次类推; 2、校内刊物上发表稿件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3、以上加分项目中,同一项目若多次参赛,其获奖奖励分为所获最高奖励分加上其他各次参与奖励分; 4、表中未列举的内容,可比照相关项目加分。 |
(三)体育测评:体育测评包括体育成绩和体育优胜分,即:体育测评分=体育成绩+体育优胜分
1.体育成绩:体育成绩=体育课成绩(百分制)*60%+课外活动得分(百分制)*40%
2.体育优胜分:凡在体育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或在各级运动会上取得好名次的,按下表加分:
序号 |
参加体育竞赛活动情况 |
1 |
参加省及以上体育比赛,获一二、三四、五六名的,分别奖励12、8、5分;参加地市级体育比赛,获一二、三四、五六名的,分别奖励8、5、3分;参加院级体育比赛,获一二、三四、五六名的,分别奖励5、3、1分;参加院(系)体育比赛,获一二名的,奖励2分 |
2 |
参加年级(含)以上群众性体育活动未获奖的,奖励0.5分/次 |
3 |
参加全国、省(部)、市、院、院(系)体育比赛未获奖的分别给予参与奖励分4、3、2、1、0.5分 |
备注 |
同一项目若多次参赛,其获奖奖励分为所获最高奖励分加上其他各次参与奖励分 |
五、几点说明:
1.请各级学生工作组织做好日常学生活动方面的工作记录,为综合素质测评提供必要的资料、依据;
2.有违犯校纪校规行为的,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3.综合测评的各项加分、结果均向全体学生公布;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由各院(系)负责人填入《学生综合测评存档卡》,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5.德育扣分达20分者通知家长,达30分者进入留校察看期,达40分者劝其退学,达50分者开除学籍。
6.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3年8月修订
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提升我校学生培养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生诚信档案,以文字和量化的方式评价学生的诚信度。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系(部)、专业、班级、学号、入学时间、毕业时间等。
第四条 诚信优良记录:主要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等。学生所受奖励和处分原则上不能相抵。
第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记录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学风考风诚信信息:记录学生在历次考试中是否有作弊、违纪等情况。考试是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校教务处或系(部)组织的各种考试等。
(二)缴费诚信信息:记录学生每年度缴纳学费、杂费的诚信情况,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恶意欠费事实。恶意欠费是指具备缴纳学费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日期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且没有提出缓缴学费申请。
(三)违法违纪信息:主要记录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所受的处罚、处分等。
(四)择业诚信信息:记录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就业信息是否属实,签约时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重大信息隐瞒等。
第六条 学生诚信度: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记录信息将学生诚信度按星级划分,一级为一星(★),五级为五星(★★★★★),诚信度最高为五级,新生入校时一般暂定为五星级。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生诚信档案的记载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系(部)具体实施。系(部)安排专人记载和保管,并及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学生工作处通过校园网站公布学生诚信档案。
第八条 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从学生入学时开始,至学生毕业时结束,学生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每学年末一次)向学生工作处如实提供诚信信息和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学生个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档案有错误的,可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且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诚信档案主要供学校各有关部门、系(部)、用人单位等考察学生道德品质和守法诚信状况时使用。分别用于学生的评优、评先、入党、毕业生就业推荐、申请奖学金等方面。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对学生的诚信档案信息应合理、客观、公正使用,对个人隐私和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检查、调查,需要了解有关信息的,学校应当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学生诚信档案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2017年8月修订
潍坊科技学院大学生生产劳动(校园服务)课管理细则(试行)
大学生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是大学期间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一门必修的社会实践课程。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与正常上课一样,须服从领导老师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任务,获得相应的综合实践课程分数。具体管理细则如下:
1、学生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期间要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出满勤干满点,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便替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按时完成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课程。
2、学生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是一项实践课程,满分100分,实行扣分制。指导老师评分占总成绩的70%,辅导员评价占总成绩的30%。由辅导员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成绩。
3、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实践课程扣分细则。
(1)迟到、早退、随便替换扣5分/人次;
(2)正常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扣10分/人次;
(3)旷课,扣20分/课时/人次;
(4)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学生不服从管理者每次扣50分;
(5)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任务完成效果不理想的扣5—30分/次。
(6)未完成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任务的每次扣50分;
(7)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期间违纪者,视情节轻重,依据《潍坊科技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且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课程记不及格。
(8)各院系部按时安排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如果拒不上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不服从学院管理,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4、考核奖惩办法。
(1)大学生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期间,服从管理,工作积极,任务完成好,无违纪现象的不扣分。
(2)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每人次每课时加5分。
(3)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一等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学生考核为优秀在个人综合测评中加1分,优秀指标不超过30%。
(4)得分在60—89分之间的为二等,二等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学生该课程考核为合格,在个人量化中不奖不罚。
(5)得分60分以下为三等,三等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学生该课程考核为不合格,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课程不合格者在个人综合测评中扣2分,并且将不能参加学院本学期的所有评优和奖助学金资格。
(6)院系满意率计算办法,各用人单位根据每个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学生的出勤情况、表现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和院系领导(含班主任)对劳动实践课的重视程度,对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学生划出相应的分数。对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在85分以上的人数占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学生总数的百分比确定本周院系工作落实考核。总满意率在100%的加3分,90%以上的加2.5分,80%以上的加2分,70%以上的加1.5分,60%以上的加1分,量化在工作落实中;不足60%的在系部工作落实中扣2分。
(7)学生值周得分每周汇总后加入系部校园服务中,学生得分不满85分的不计入总成绩。
(8)不参加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者按实践课程不合格处理。并由所在院系自行安排补课。拒不参加者,取消所有在校期间的评优和奖助学金参选资格。
(9)学期结束后根据各院系参与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程学生的数量,评选一定数量的校园服务优秀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5、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课程实施程序。
(1)各院系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负责人按照学院安排分配好各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学生,填好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安排表,注明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系部、负责人、每个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小组小组长、联系电话于每周周五上午交学生处备案。
(2)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学生,每周五下午课外活动由辅导员带队到各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点交接班,及时协调解决好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事宜,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学院学生处。
(3)各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点于每周五将上周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课程反馈表上交学生处办公室及时考核。
6、注意事项。
(1)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同学必须加强协作,注意保证安全,灵活机动处理各种事情,尽量避免过激事件发生,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保证学院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2)各院系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必须每天到学生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地点巡查至少2遍,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3)学生处人员将每天巡查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点,及时对劳动实践(校园服务)课情况进行反馈,对院系部、学生个人进行量化、考核。
(4)学生处负责本细则实施、解释及修改。
2016年9月1日修订
潍坊科技学院学生网络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引导学生正确运用网络,获得有益信息,保障网络秩序和校园文明,弘扬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思想的健康发展,维护网上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网络规定和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法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从事违反国家法令、法律的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网络上发布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言论,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在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妨碍社会稳定的信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3.在网络上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者;
4.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等活动,触犯国家刑律者;
5.故意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给国家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条 散布恶意信息,攻击国家、集体及个人名誉和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1.捏造或歪曲事实,制造、散布谣言,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网络上公然或以影射方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单位,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或采用窃取他人口令或名称,盗用他人账号等手段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借口停电、停水、体育比赛或其它突发事件,或为发泄私愤在网络上发布恶性语言进行谩骂、攻击,损害个人或集体声誉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因发布的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信息发布者或转发者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在网络上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从事非法活动,给予以下处分:
1.制作、主动调查、存储、传播反动电子出版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制作、主动调查、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从事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利用计算机或网络进行赌博和诈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者,给予以下处分:
1.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或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未造成严重损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关条例执行。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生。
2017年8月修订
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身份的证明和标志,每个学生都应当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为了加强我校学生证的管理,维护学生证使用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报到后,由学校统一制作学生证。学生证须加盖学院专用钢印、学生处专用公章方能生效。学生证上包括学生院(系)、专业、姓名、性别、学生证号、照片等学生基本信息。
二、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发给学生证。以后每学期注册日,以院系为单位统一收齐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的学生证方为有效。学生不办理注册手续则视为未报到或欠费。
三、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证的管理工作。负责领取《学生证遗失补发申请表》和《证明》。组织填写证件内容、负责初审、送审及学生证的发放工作。
四、凡假期需乘火车回家的学生,其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父母户口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凭附有学生“火车票磁条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改动。如学生家庭地址变更,应及时持本人学生证、家长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学生处更新个人信息,办理换证手续。补办的学生证当年不享有购票优惠待遇;学生购票优惠卡的充磁时间为每年九月(以院系为单位充磁)。正常情况下每年充磁一次。
五、学生证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补办。程序如下:
1.需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到学生处网站下载《学生证遗失补发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必须经过辅导员(班主任)和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主任审查、核实、签章。
2.凭挂失证明到有国家正式刊号的报社登报申明作废。
3.凭挂失证明的报纸和《学生证遗失补发申请表》到大学生事务部一楼大厅办理新学生证。
4.学生证办理时间为每周的周三下午课外活动(节假日不办理)。
六、补办期间如遗失学生证找回,应立即到学生处办理撤销挂失手续;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二个以上学生证。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七、学生证内容不得自行涂改。如需更改,经所在院系学生科审核并出具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凡擅自涂改或弄虚作假的,其学生证作废,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学生因留级、降级、复学、就读班级变动、家庭地址变更或非人为因素损坏学生证,由本院系学生科审核并出具证明,由学生本人持原证到学生处申请换发新证并交一定工本费。
九、学生证不得作为抵押品。学生因毕业、退学、开除等原因离校时,由各院系学生科负责收回学生证;如有遗失,须到有国家正式发行刊号的报纸挂失。
十、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注意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凡发现转借他人使用的,没收学生证并给予通报批评;因转借他人而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凡冒他人名义申请补发学生证或弄虚作假申请使用学生证的,从严处理。多次违反学生证使用规定的,给予一定纪律处分。
十一、捡到学生证,应立即交至学生处,不得违规使用。
十二、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
2015年4月修订
潍坊科技学院大学生文明公约
行为篇
爱国爱院,院荣我荣
一举一动,彰显形象
男女交往,文明得体
不扔垃圾,整洁健康
勤俭朴素,举止大方
言行一致,履约践诺
良好习惯,受益一生
文明公约,师生共举
奋发进取,争创一流
教室篇
上课守时,仪容整洁
手机关闭,不扔杂物
不涂不划,维护卫生
答题起立,提问举手
尊敬老师,严守考纪
文明教室,你我受益
食堂篇
按时就餐,遵守秩序
尊重师傅,以礼相待
勤俭节约,合理消费
所用餐具, 最好自备
若使餐盘, 用毕归位
关爱自身, 杜绝塑袋
餐前洗手,远离疾病
文明食堂,绿色健康
宿舍篇
衣被床单,勤洗勤换
室内环境,整洁不乱
垃圾杂物,处置到位
节约用电,防火防盗
男女有别,不串宿舍
团结舍友,一起进步
公共秩序,共同维护
文明寝室,温馨和谐
网络篇
上网学习,抵制庸俗
聊天交友,自爱自护
游戏娱乐,决不沉溺
机房环境,共同维护
学习娱乐,遵纪守法
网络文明,时代精英
潍坊科技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奖励办法
一、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马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为振兴中华而奋斗的奉献精神;
(2)坚持原则,用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注重道德品质修养,作风正派,努力改造世界观;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2.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刻苦,学业成绩优秀;
(2)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实习成绩和劳动课成绩均居良好以上。
3.身体好
(1)自觉上好体育课,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课成绩良好;
(2)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3)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体健康。
4.综合测评成绩居班内前10名。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
(1)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
(2)学年内有无故旷课现象者;
(3)学年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4)男女交往举止不当,有伤风化,造成不良影响者;
(5)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后三分之一者;
(6)劳动课成绩在良好以下者;
(7)吸烟酗酒,浪费粮食、水、电及破坏公物者;
(8)入学教育考试不及格者;
(9)有其他不适合评为三好学生之行为者。
二、评选办法
1.学院将三好学生名额分配到各院系,各院系、班级依据评选标准,参照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酝酿提名候选人(候选人数量为分配名额的2倍)。
2.各院系组织候选人进行事迹介绍,同时组织全体学生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推荐人选。
3.各院系民主选出推荐人选后在院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审核无误后,在全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院务委员会审批。
三、奖励
评选出的优秀学生,授予“潍坊科技学院优秀学生”称号,颁发优秀学生证书,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装存本人档案,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凡被评为“优秀学生”者,毕业生就业时学校负责向接受单位推荐。
四、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9月
潍坊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奖励办法
为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做好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生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
任职满一年的班委会成员和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各级学生干部
二、参评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校园文明建设,有较高的文明素质,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二)学习方面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2.综合测评成绩居班内前三分之一列。
(三)工作方面
1.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有高度的集体荣誉感,不计较个人得失;
2.服从组织分工,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有团结协作精神,在老师和同学之间起桥梁作用,工作成绩显著;
3.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作风民主,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本学年内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因谈恋爱或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3.本学年内有超过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4.入学教育考试不及格者;
5.劳动实践课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
6.任职期不够一年者(学生干部职务变动,任职期连续计算)
7.有其他影响参评行为者。
三、评选的名额分配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包括学院学生分会干部)的20%评选,具体指标由学校学生处下达;
2.为鼓励校学生会积极开展工作,在该部分成员中,按20%左右的比例直接推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该部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不占用各院系指标,但必须符合优秀学生干部的要求,必须征得所在院系的同意;
3.因把关不严而淘汰掉的名额不再补评。
四、评选程序及办法
1.学院将各类优秀名额分配到各院系,各院系、班级依据评选标准,参照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酝酿提名候选人(候选人数量为分配名额的2倍)。
2.各院系组织候选人进行事迹介绍,同时组织全体学生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推荐人选。
3.各院系民主选出推荐人选后在院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审核无误后,在全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院务委员会审批。
五、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干部每年评选一次,与三好学生的评比表彰同时进行。
六、奖励办法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授予“潍坊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院通报表彰,并填写《潍坊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2.优秀学生干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与三好学生可兼得。
七、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8年9月
潍坊科技学院先进班级评选奖励办法
一、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1.全班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气氛浓厚,刻苦钻研,锐意进取,多数学生学习成绩优良,晚自习出勤良好;
3.全班学生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尊师爱校,班内没有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
4.全班学生认真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组织纪律强,各项工作走在前面,集体荣誉感强;
5.班、团干部团结一致,凝聚力强,学生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班风积极向上。
二、评选办法
1.在学院领导下,每年评选一次;
2.每年度结束后,各班要认真总结一学年的班级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评比;
3.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干部任组长,学生科长、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分会主要干部、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为成员的评选小组,对本学院班级进行认真评选;
4.各学院按班级总数20%的比例将先进班级名单及其事迹材料报学校学生处;
5.学校学生处对各院系推荐的先进班级进行全面考核,认真评议,确定出院级先进班级,报学校审批。
三、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先进班级,授予“先进班级”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及奖金。
四、注意事项
1.严格掌握政治条件,认真把好思想政治关;
2.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评选,不得超限额上报;
3.在各班总结交流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坚持以评为主,走群众路线,不轮流坐庄;
4.评比工作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上报材料要详实、清楚;
5.因把关不严而淘汰掉的名额不再补评。
五、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8年9月
潍坊科技学院校园模范之星评选奖励办法
为了展现我校大学生朝气蓬勃,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为了让学有所长,技有所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展现优秀学生的青春风采,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佳模范之星评选活动,在学生中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学习榜样,引领校园精神潮流,有效地激励全体学生奋发向上的学习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同时发展个性特长,培养优良作风,提升校园文化,创造和谐环境。特制定评选奖励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体在校大学生
二、评选类别
设立十佳道德之星、十佳学习之星、十佳文明之星、十佳技能之星、十佳志愿之星、十佳感恩之星、十佳自强之星、十佳环保之星、十佳文体之星、十佳创新之星。
三、评选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关心集体,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良好,品行端正,乐观向上;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记录;在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起积极带头作用,有一定的活动能力和自身修养,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各类模范之星评选条件如下:
1.十佳道德之星
热爱祖国,关心集体,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遵守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师爱校,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做好事,勇于帮助同学,好人好事事迹突出。
2.十佳学习之星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乐于探索,有良好的学习习惯,成绩突出,学习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历次考试中取得优秀成绩(专业前三名)。
3.十佳文明之星
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校规,无缺课,无迟到现象,无任何违纪现象。言行举止文明有礼、大方得体,仪表整洁,尊师守纪,关心、爱护、帮助同学,具有学生风范和良好的个人形象。
4.十佳技能之星
注重实践技能的提高,能积极探索、思维、发明、制作,积极参加校级以上各项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5.十佳志愿之星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奉献精神强,在文明校园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中成绩突出。
6.十佳感恩之星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爱国、爱校、爱家,团结同学,乐于奉献,模范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刻苦好学,并在感恩父母、学校、老师、社会或国家等某些方面表现突出。
7.十佳自强之星
在经济上积极追求自立,有较长时间的勤工助学经历,在压力、挫折、磨难面前表现出顽强的毅力,生活俭朴,拼搏进取,事迹突出,在师生中口碑良好。
8.十佳环保之星
能从自身做起,开展环保活动,热爱劳动,不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能积极主动维护校园环境,自觉做到卫生区、教室、宿舍的清洁。
9.十佳文体之星
热爱文体活动,积极参加阳光体育健身运动或艺术活动,能在校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奖,校级必须是第一名,集体项目必须是主力。或积极参加艺术活动,并有一定贡献或作品制作。
10.十佳创新之星
在学习或工作中有创新思维,有一定的创新成果,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学校举办的各类科技竞赛课或者科技发明创作,并获得成绩。
五、评选办法:
1.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先由各院系组织初评,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与相关材料,交到学生处,每类别校园之星推选为1—2人。
2.学生处根据各院系上报推荐材料,再审核讨论,评出各类十佳模范之星。
3.报学院院务委员会审批同意。
4.将对评出的“十佳模范之星”,在校园网、院报进行宣传,橱窗上表彰,特别优秀的将通过社会媒体面向社会宣传。